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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 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媒体:原创  作者:林产协会
专业号:林产协会
2019/1/31 17:24:48

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 关于印发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林产协标[2019]04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组织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 年1 月9 日正式发布实施,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现将《管理规定》予以转发,并结合我会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依据《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适用于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协会标准化工作参与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并严格落实《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规范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值市场竞争的行为,推动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规范运行。

  二、要依据《管理规定》积极探索团体标准工作机制。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以创新思维,激发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热情,积极探索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围绕产业的发展需求,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的领域,以标准化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推动原创技术向技术标准转化,支撑林产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中如有疑问,请联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13810450129/13311176900

  电子邮件:lcgyxhbzw@163.com

附件: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

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 号)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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