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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高污染燃料目录》的实施意见

媒体:原创  作者: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专业号: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2018/3/8 13:43:20

2017 年 3 月 27 日,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经前期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正式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 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 号)同时废止。

该《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在《目录》管控范围。

在《目录》编制过程中,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及单位反映行业实际情况,得到环保部的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采纳;在大气污染治理任务艰巨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部能够广开言路、择善而从,对此,我会表示坚决拥护和赞同。

当前,为积极贯彻落实好《目录》政策,做好行业对接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录》的发布是基于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原则确定的,符合林业行业产业升级要求;各地林产工业(林业产业)协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各有关分支机构和各生产企业要认真学习传达,认真配合各级政府做好《目录》分类和贯彻实施。

二、各地林产工业(林业产业)协会、各生产企业要抓紧向当地发改、工信等部门转达《目录》信息,结合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协调好现有改造及新建热能工程的建设,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开展行业自律;结合《目录》的发布,协会将加大开展行业自律和产业升级推进力度,推动全行业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责任,加快装备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升级,实现产业绿色发展。

在推进《目录》政策执行中,如需要做进一步协调,请向林业主管部门和我会反映,我会将予以及时协调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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