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管理信息 > 公告通知 > 正文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正式启动

媒体:原创  作者: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专业号: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2018/3/8 10:36:03

2015年11月5日,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在北京会见斯洛文尼亚副总理兼农业、林业和食品部部长戴扬·日丹。双方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食品部关于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正式启动。

为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落实2014年李克强总理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共同发表的《贝尔格莱德纲要》,近年来,国家林业局积极加强与中东欧国家的林业合作。目前,已与包括斯洛文尼亚在内的5个中东欧国家的林业主管部门签署了林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在此基础上,中国将全面拓宽与中东欧16国在林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斯洛文尼亚农业、林业和食品部将担任该机制的执行协调机构,并将于明年在斯洛文尼亚召开首届16+1林业合作高级别会议。

张建龙说,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投入巨资启动实施了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近年来又提出要对天然林和自然湿地实施全保护,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森林资源和林产品生产、消费、进出口大国。近年来,中国林业产业发展迅猛,总产值从2010年的2.28万亿人民币上升到2014年的5.26万亿人民币,年均增长23.3%。在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日益密切、交往日趋活跃的大环境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林业经贸合作迅速发展,2014年双方林产品贸易额达16亿美元,进出口原木达115万立方米,中国进口锯材达75万立方米。中东欧国家已成为中国重要的林业合作伙伴,互补优势明显,合作潜力巨大。

张建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食品部关于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正式启动。双方将从政府层面推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林业同行加强信息交流,分享科研成果,推动技术革新,促进产品贸易,发展绿色经济。真诚期待,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能够为中国和包括斯洛文尼亚在内的中东欧国家林业全方位合作服务,也衷心希望两国林业企业能够在该协调机制下,积极开展商贸洽谈、技术交流,促进两国林业合作再上新水平。

戴扬·日丹说,斯洛文尼亚60%以上的国土面积覆盖着森林,政府高度重视林业事业的发展,提出“森林是我们美丽的源泉”的国家战略,希望通过最大程度、有效、安全的森林开发,让我们的国家富强、人民富足。

斯洛文尼亚虽然是个小国,但是,我们可以骄傲地告诉大家,我们有着非常丰富的森林资源,有着森林开发、木材加工的良好经验,并且始终秉持开放的心态期待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非常高兴,近年来斯中两国林业合作进展顺利、成果丰硕,也希望双方在林产工业、林业经贸领域继续加强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戴扬·日丹指出,16+1林业合作机制是中东欧国家与中国林业对话合作的长效机制,斯洛文尼亚高度重视,并乐意为该机制的良好运转发挥积极作用。期待斯中两国在16+1林业合作机制框架下,整合资源,凝聚共识,进一步推动双方林业合作取得新的突破。此次访问,许多斯洛文尼亚的优秀林业商会和林业企业也一同来到中国,希望两国企业能够加强交流,密切联系,为两国林业合作贡献力量。

根据《谅解备忘录》,中国—中东欧林业合作机制初期活动的重点包括:推动在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多功能林业、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合作;交流林业、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森林—木材产品产业链方面的信息、最佳实践和合作项目;科学合作,分享在林业和木材加工业方面的知识和研究;促进林产品贸易,交流林业和木材加工业方面的知识和技术,推广绿色产品和技术;推动绿色经济中的林业发展。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陈凤学、斯洛文尼亚驻华大使普瑞泽参加上述活动。

会见期间,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斯洛文尼亚工商会木材加工和家具协会及相关林业企业代表就中斯林业企业合作潜力与方向等进行研讨。

阅读 1055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